交警大队勤务考核量化及奖惩暂行规定0
交警大队勤务考核量化及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队伍建设工作,规范勤务制度,提高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交警大队勤务考核量化及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队伍建设工作,规范勤务制度,提高城区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 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考核规定,结 合本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民主 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瑞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全体民 警。 第二章考核项目 第四条考核项目分为出勤情况、业务成绩、警容风纪三类,以 月为周期进行考核。 第五条出勤情况分为全勤、缺勤两种。 (一)全勤:无任何缺勤记录。 (二)缺勤:缺勤考核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迟到:超过上班签到时间未到岗位的为迟到; 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的为早退; 3、脱岗:工作时间离开岗位或管段的为脱岗; 4、旷工: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为旷工; 5、事假和病假:按考勤记录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