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场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责任人: )1、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认真做好口蹄疫、羊四防等疫病的免疫工作。2、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3、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疫苗包装及性状。凡瓶子有裂纹、瓶塞
一、免疫制度 (责任人:) 1、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认真做好口蹄疫、羊四防等疫病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疫苗包装及性状。凡瓶子有裂纹、瓶塞松动及疫苗色泽、物理 形状等与说明书不一致的疫苗严禁使用。 4、认真阅读疫苗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剂量和方法进行。 5、免疫注射用具使用前后要严格消毒。 6、免疫注射时一羊一针头,以免交叉感染。 7、废弃疫苗及疫苗瓶要高温消毒,不得随意丢弃。 8、认真填写免疫档案。详细记录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疫苗生产期、 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9、免疫后两天内要注意观察猪的表现,发现有反应的要及时救治 10、定期对口蹄疫等病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了解免疫效果,完善免疫程序。 (二)用药制度 (责任人:) 1、认真填写兽药购买、使用记录。 2、绝不使用人用药、伪劣药、原料药以及禁止在饮水或饲料中添加的化学品等违禁药物。 3、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和屠宰。 4、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使用剂量及疗程等。 (三)检疫申报制度(责任人:郭玉庆) 1、跨省引进种羊、乳用羊或胚胎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 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2、羊出栏、销售及迁移时,提前3天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羊,也要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后屠宰食用。 (四)疫情报告制度 (责任人:) 1、尽好报告人义务:当怀疑本场发生传染病时技术员或负责人要立即向畜牧局报告。 2、在报告的同时要采取临时措施: (1)将可疑病羊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羊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羊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羊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 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羊数量、同群羊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畜牧局电话:2218725、 2218701)。 (五)消毒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