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 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 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 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 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 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 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