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修改版]

第一篇: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州大学学生自律委员会 (以下简称“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是在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领导下,挂靠在校学生会下的大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

第一篇: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 广州大学学生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是在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领导下,挂靠在校学生会下的大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 众组织。下设五个部门:自律委员会办公室、学风文明检查部、校园文明督查部、宿舍文明督导部、食堂 文明督导部 第二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接受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的领导,接受南昌航空大学学生会的领导和帮助。 第三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展开活动。第四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学生,代表全体学生行使工作职权。第五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主任,对外唯一代表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第六条 “” 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发扬日新自强,知行合一的精神,为我校创优良学 风,建和谐校园做出贡献。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改革开放和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为同学们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 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二) 积极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沟通学校与同学们的联学院,参与校内外有关学生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热情为同学们服务,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倡导和组织同学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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