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附件陕西省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附件 陕西省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 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环境 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国家 质检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 事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业务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 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核与辐射环境检 验检测机构以及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成立并在我省从事核 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 应在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内依照国家有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