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业务实施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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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个人贷款业务实施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___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内所有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 合作银行,下同)经营个人贷款业务,除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等 专有用途的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用于生产经 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外,应遵循本管理细则。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 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自然 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包括用于大宗 资产购置或偿还因消费和生产经营所欠债务。 第四条 县级联社(含县级农村商业银行、县级农村合作银 行,下同)在__个人贷款产品时,应依据本管理细则和《四川省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制订产品定义,实施差别风 险管理。贷款产品定义应明确界定以下事项: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