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要求,巩固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果,进一步规范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要求,巩固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果,进一步规范白山市江源区公安 局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吉林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 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 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 (一) 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孽息; (二) 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 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未经办案部门或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室或查看涉案财物管理专用柜。 第五条 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异地办案或者 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行政案件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 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依法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开展鉴定、 辨认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 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财物,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使用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涉案财物保 管台账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区局对涉案财物实行分级管理。区局设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由警务保障室派专人负责管理,全区各派出所以及相关办案单 位,办理案件所涉及的涉案财物由各办案单位上报至对口管理部门,连同主管部门上报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区局设立涉案财物管理台账,办案人员在处理涉案物品时,要认真填写台账的项目,凭台账的单据保存或提取涉案财物。 第九条 对于扣押的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宜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拍照后当场密封,并由扣押人员、见证人和 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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