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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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卫生部 [1992-06-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 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 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药品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和不健康的药品 广告宣传。 第四条 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 批准机关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 部门。 第二章 广告的审批 第五条 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宣传药品的主要成份、功效(功能)、适应症(主 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 广告客户(包括广告主自身制作、发布广告,下同)办理《药品广告审 批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说明书、包装; (四)商标注册证;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