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河北省高院(2014)冀民二终字第17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冀民二终字第1 7 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星爱肯特(任丘)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王普权,该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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