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婚姻法第46条第2项
建议修改婚姻法第46条第2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里的“同居”主要指有配偶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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