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背景下检察工作的实施与转变

新刑诉法背景下检察工作的实施与转变 新 刑诉法的修改,除了需要处理好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衔接与协调,除了为检察工作提供了新的指向,还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检察工作的范围,使得检察工作的内涵与外延

新刑诉法背景下检察工作的实施与转变 新 刑诉法的修改,除了需要处理好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衔接与协调, 除了为检察工作提供了新的指向,还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检察工作的 范围,使得检察工作的内涵与外延更为丰富。就此而言,我们认为以 下两点值得关注: 第一,强制医疗等程序的构建,扩展了检察工作的广度。“犯罪 是一种严重侵害社会准则,有害法人、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因此, 刑法对此规定有明确的界限标准,同时对构成何种犯罪,刑法分则又 有着非常清楚的金科玉律。”可以说,刑法所惩罚的危害行为是有限 度的,通常意义上,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 罚性的行为。而对于这些行为之外的危害行为,则以民法、治安管理 处罚法等非刑事法律加以调整。在这种非刑事法律和刑法递进式的调 整模式下,危害行为是可以得到相应的法律评价的,但也存在一些特 殊的行为,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就是其中之一。根据刑法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 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不可否认的是,依法不负刑事 责任的精神病人造成的危害结果同样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这 13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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