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民法总论》讲义第7章 法律行为
第7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述一、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所谓私法自治,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亦即于私法自治范 围内,法律允许个人自由创设法律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
第章法律行为 7 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述 一、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所谓私法自治,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亦即于私法自治范围内, 法律允许个人自由创设法律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 的意思,自由创设。 二、法律行为的概念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之一种。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之一种,其区别于他种法律事实之点,在于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 成要素;而其他法律事实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三)民事法律行为系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法律事实。 54 此所谓私法上效果,指私权之变动,亦即民法通则第条所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此为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区别之点。 思考题: L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有何区别? 2. 民事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要素是什么?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以法律行为之行为人数为标准,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双方行为,指由两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仅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行为,指由同一内容的多个意 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以法律行为是否须依一定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指其意思表示须依一定形式,或在意思表示之外尚须履行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指无须依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三、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 以法律行为为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须现实成分如物之交付为标准,分为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 要物行为,指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现实成分如物之交付方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实践行 为。 不要物行为,指仅依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诺成行为。 四、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以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或其死后为标准,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