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驻地管理人员对外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有效
工程驻地管理人员对外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有效(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的驻地管理人员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承包人印章的,
工程驻地管理人员对外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有效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的驻地管理人员以承包人的 案件要旨: 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承包人印章的,第三人 有理由相信其管理人员有效代表承包人,该合同合法有效,承包人应 当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若承包人与其管理人员有内部约定的,该 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 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 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 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 一、案件来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1)杨民四(民)初字第23号;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1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 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