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指南
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公证或诉讼继承(受遗赠)登记1.1 申请材料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
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1 公证或诉讼继承(受遗赠)登记 申请材料 1.1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 的法律文书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不动产权属证书; 3.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4. 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与继承人一致的,身份证明材料只需提供一份。监护人代为申请的, 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 继承人已死亡的, 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 参照提供材料。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 查验 1.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审查公证文书在形式上是否真实有效, 对继承、受遗赠事项 描述是否完整等。 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应当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提交一审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的, 应当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 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等相 关材料,即时生效的裁定书、 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除外。 不动产登记机构 可以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查验法律文书编号、人民法院的名称是否一致等。 其他 1.3 已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 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该不动产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 又因继承、受遗赠,或者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 申请人可以一并申 请。 登记结果 1.4 将继承、受遗赠登记事项登簿后,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 非公证或诉讼继承(受遗赠)登记 申请材料 2.1 1. 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全部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