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的补偿责任

居间人的补偿责任  案情   原告:徐州市宏*鞋厂   被告:李-艳   被告李-艳系徐州市天顺配货站业主。原、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关系,每次原告需要运输货物,即电话通知被告,由其上网查询,确定承运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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