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场所安全检查制度
办案场所安全检查制度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安全,促进规范执法,根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
办案场所安全检查制度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保障办案 安全,促进规范执法,根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 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 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等有关法律 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是指公安机关在 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继 续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包括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 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以及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 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案区从事办案活动,应当严格 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护 措施和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