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研究:从思辨到实证

舆论研究从思辨到实证   一、舆论概念的 历史 演变  在中文传统中,舆论出自“舆人之论”,一般指老百姓的言论,或曰民意。尽管 中国 古代很早就有民本主义和重视民意的思想,但对舆论的理解和把握基本停留

舆论研究 从思辨到实证 一、舆论概念的历史演变 在中文传统中,舆论出自“舆人之论”,一般指老百姓的言论,或曰民意。尽管中国 古代很早就有民本主义和重视民意的思想,但对舆论的理解和把握基本停留在等级制思想框 架下的“治民术”的层次。直到戊戌变法时期,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 兴起了一股改良的舆论浪潮。梁启超曾明确提出,“立宪时代之舆论,常立于主动之地位” [1],从而为中国引入了现代立宪民主思想框架下的舆论概念。 在西文传统中,舆论的概念也经历了被颠覆和再颠覆的过程。西文中“舆论”一词源于 拉丁语中的opinio,是指“众人的、没有得到充分论证的不确定的判断”,带有贬义。因为 在色诺芬尼(Xenophanes)、巴门尼德(Parmenides)以及柏拉图(PLato)等古希腊哲学家 们看来,所谓舆论,其实是一些变化无常的判断,介乎有知和无知之间,不能和知识相提并 论。真理更是超出了大多数人的理解力。一个统治者如果不去致力于自身品质的提升,而去 迎合民意,声称以民意为依归,就不是一个合格的领袖,而是蛊惑家(demagogue)。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宪政民主思想开始逐渐形成并广为传 播。洛克(Locke)在《政府论》中提出:“人们判断行为的邪正时所常依据的那些法律, 可以分为三种:一为神法(divinelaw)、二为民法(civillaw)、三为舆论法(thelawof opinionorreputation)。”[2]神法作为第一种法律关系,构成了政治权力的合法基础。民 法作为第二种法律关系,可使统治者支配人民行动。而舆论作为第三种法律,则以历史积淀 而成的民俗风尚为尺度,判断一切个人和国家行为的好坏及合法性。在此,洛克使舆论从语 意上摆脱了最初的“不可靠的判断”这一略带贬义的含义,而承认公众舆论是一种合法标 准,可以用来衡量法律和政府行为。但是洛克在这里所谓的舆论,主要是指历史积淀而成的 民俗风尚,也包括道德传统,但并非今天一般所认为的普通民众的批评性意见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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