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转换制度
试论无效合同转换制度 一、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现状近代民法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合同自由原则,在二十世纪的现代民法上其至高无上的地位受到了挑战,“缔约自由”被从法律上加以限制,突出表现之一即是无效合同制
试论无效合同转换制度 一、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现状 近代民法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合同自由原则,在二十世纪的 现代民法上其至高无上的地位受到了挑战,“缔约自由”被 从法律上加以限制,突出表现之一即是无效合同制度在合同 制度中急速膨胀,充分体现了国家干预私法活动的强劲势头。 合同无效制度的设立,对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正义、 保护弱者、提高社会效率固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负面 影响也不容忽视。一般来说,评价某一法律制度是否适用, 主要是看在现实社会环境下,能否体现该法的立法目标。我 们认识无效合同制度的科学性,同样要从合同法的目标—秩 序、自由、正义和效率来进行评价。现行合同法的适用现状 是不尽如人意的。据统计,在以往的经济审判中无效合同约 占15%。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得不到 履行的现象一直十分严重,人们往往把合同的大量无效归咎 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失误。实际上,在以往的合同实践中, 大量被宣告无效的合同,有些本来是应该和能够维持有效的。 就是说,有许多本来可以履行并实现合理目的的合同,被现 行的合同法制度人为地消灭了。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 括订约成本、履约成本和解决纠纷的成本,以及其他直接和 间接的损失,如果做出统计,将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数字。在 我国,合同的大量无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体制上的原因。 这种体制上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行法律 对合同无效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表现为,《合同法》第52 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之间逻辑关系不够严密,文义范围也过于 宽泛,仍可能导致许多合同被不合理地归于无效;另外,《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