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金山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促进本区财政国库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

金山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 促进本区财政国库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 监管, 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核算账户管理办法》、 《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 制定本办法。 区实际,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 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不包括自 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遵循从严从紧、规范安全、 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 审批、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制度。 第五条 预算单位须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 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 更、撤销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预算单位应在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或经批准 允许为其开户的银行机构中开立银行账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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