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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思考 近日,各大媒体竞相报道了广东省肇庆四会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以下称莫兆军案),该案的主要案情是:原告李兆兴持被告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张妙金等四人亲笔书写的1万元
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思考 近日,各大媒体竞相报道了广东省肇庆四会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 (以下称莫兆军案),该案的主要案情是:原告李兆兴持被告张坤石、陆群芳、 张小娇、张妙金等四人亲笔书写的1万元借条(后被证实是受胁迫)向四会法院 提起诉讼(下称借款案)。 庭审中,被告张某等四人称此借条系在第三人冯某用刀威胁之下出具的但事 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该案承办人莫兆军据此判令 被告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计算利 息,张妙金不承担还款责任(其在借据上的签名系张小娇代写)。 判决书生效后,三被告既未上诉亦未申诉,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张坤石、陆 群芳夫妇在四会市人民法院正门外服毒自杀。 为此,肇庆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逮捕了莫兆军,并向肇庆市中级法院 提起公诉。 被告人莫兆军的行为是依法办案还是玩忽职守,是否构成犯罪,大家众说纷 纭。 姑且不论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笔者试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结合该争议的民事案件谈谈民 事案件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是其中的核心。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 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此条规定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 据进行审查判断。 再者,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时,为了还事实的本来面目, 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人民法院往往依职权调查证据并将此作为定案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