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制度

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制度(一)建立以镇党委书记为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机制。   (二)在确定排查重点地区、重点村(单位)、重点人员的基础上,要对辖区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林权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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