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主体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经济法的主体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