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主体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国资评价〔2003〕7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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