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初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初审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211-2)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对广西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初审 2112 (行政审批编号:-)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初审 性质: 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 对广西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适用对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1997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主席令号)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 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 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 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2920072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自年月日起实 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 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 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 请材料。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资质条件。 并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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