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方式的选择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方式的选择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基础 证券投资基金①(以下简称"基金")是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从事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
1 12 第页共页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方式的选择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基础证券投资基金①(以下简称"基金") 是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并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从事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财产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基金持有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直接行使基金管理权,只能享有收益权;基金自成立时起, 基金财产即从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 在符合基金的宗旨和目的的范围下独立运作;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 人均仅以基金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基金的运作是按照信托 法理进行的,基金实质上是在商事领域运用和发展古老的信托制度的 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虽然在法律关系、业务范围、资金运用形式等方 面与信托存在特殊之处。但是依托信托原理建立起来的基金制度也存 在固有缺陷。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看,基金可理解为投资者的货币资 产与基金管理人的人力资本之间的一个特别合约。[1]在理想状态 下,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收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但事实上,由于基 金中存在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情况,这一制度设计是信托制 度实现效率价值的基础,但也直接导致了基金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 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人作为单独的个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 能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此外基金中还存在契约不完全 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不对应,即基金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