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习惯法存在的现象分析

刑事习惯法存在的5朦分析刑事习惯法作为我国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被适用于民间刑事纠纷的解决中。然而,在我国刑法统一性需 求下,在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的原则下,刑事习惯法一再受到否定,但刑事习惯法并没

刑事习惯法存在的朦分析 5 刑事习惯法作为我国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被适用于民间刑事纠纷的解决中。然而,在我国刑法统一性需求下,在罪刑法 定排斥习惯法的原则下,刑事习惯法一再受到否定,但刑事习惯法并没有消亡,而是在基层的社会治理中发挥着其独有的作用。因此, 有必要全面认识和挖掘刑事习惯法的内涵、渊源、存在基础以及其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发挥的特殊功能。 一、刑事习惯法的内涵 (一)刑事习惯法的概念 法律与习惯具有共性,但前者脱胎于后者,而习惯则在具有了强制性后便拥有了法的品性从而上升为了习惯法。笔者认为,刑事 习惯法是基于自身独特的地理环境、区域文化、社会生活,在民间解决同类刑事纠纷时反复实践、不断积淀而来的一种习惯性的行为规 范。它在民间得到广泛认同,体现了一种集体共识和民间最朴素的法的情感和正义观。 (二)刑事习惯法的特点 第一,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刑事习惯法是一个地域的乡民在生产生活中反复实践、逐渐总结和流传下来的,体现一定地域乡民的 集体共识,只能适用于特定地域的纠纷解决。 第二,重视调解。在我国的法制史上,习惯法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刑事习惯法也在此时初露端倪。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刑事 习惯法也在实践中不断变化,然而“调解”始终是刑事习惯法最重视的纠纷解决方式。小到土地纠纷、婚姻纠纷、财产纠纷,大到生命 权纠纷,都重视民间调解,通过调解来化解纠纷,消除矛盾,恢复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 第三,刑事习惯法的内容仅涉及自然犯。自然犯与法定犯相对,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威胁法益的同时,其行为违反伦理道德和社 会风俗,如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制定法则既针对自然犯也针对法定犯,法定犯的危害性难以被一般人认识到,而自然犯的社会 危害性则容易被人认识到。刑事习惯法的内容仅针对自然犯,依靠最基本的善恶观便能理解其内容。 第四,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刑事习惯法重视“以罚代刑”,罚的数量按照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犯罪者的财产状况来决定。在物 资匮乏、社会经济不发达的时期,剥夺仅有的生产、生活资料,对于犯罪者已是一种严厉的惩罚。再将剥夺的财产交付给受害方,既能 安抚受害方,一定程度上也能弥补犯罪导致的财产损失。减少生命刑和身体酷刑的适用而以财产刑代替,在劳动力匮乏的时期,也能保 存当时紧缺的劳动力。 二、刑事习惯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即法的载体与表现形式。刑事习惯法的渊源大多为民间的伦理道德观念、禁忌及礼仪。由于乡土社会乡民敬畏自然、敬 畏伦理,同时受千年来传统文化的影响,乡民注重伦理、注重长幼尊卑、注重礼仪,这些都潜移默化地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伦理道德、 生活禁忌和礼仪,经年累月这种伦理道德、禁忌与礼仪也同样成为刑事习惯法的渊源。古人有云“路不拾遗”,青海省达日刑事习惯法 就规定:偷盗寺院财物,罚赔倍。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流传下来的此类刑事习惯法不胜枚举。 10[1] 三、刑事习惯法的存在基础及特殊功能 在具有特殊地理环境和区域文化的地区,刑事习惯法延续至今,并保持着其强大的生命力,有其存在的基础和合理性。这种客观 存在的法律现象是不可否认的,那么刑事习惯法沿袭至今并展现出强大生命力的存在基础是什么呢?有什么特殊功能呢?这是分析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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