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实际案例

先予执行的实际案例篇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先予执行的条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先予执行的条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受理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所遇到的问题也较多。对先予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

先予执行的实际案例 篇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先予执行的条件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先予执行的条件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受理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所遇到 的问题也较多。对先予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 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 相应的财产担保。”探讨的问题是不在诉讼过程中,能否先予执行的问题。 在审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曾遇到这样的案例,某县国土资局,203年5月12 日,对一起非法开采矿石案,根据矿产资法对某公民作出罚款及责令停止开采的处 罚决定。该受处罚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规定的60日内既不起诉,又不复议,也不 履行处罚决定,但其利用起诉、复议的这段时间大肆开采矿石进行营利,国土资局 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国土资局处罚决定给予相对管理人的复 议、诉讼的期限还未到法定期限。这种情况法院能否先予执行呢?对能否先予执行 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不可以先予执行。理由:(1)非诉行政行为申请 法院先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 十四条明确了先予执行的前提是在诉讼过程中,行政诉讼的提起是先予执行 的前提,而非诉行政行为不适用此条解释,因为行政诉讼的提起完全取决于行政相 对人。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也找不到非诉行政行为可以先予执行的法律依 据。 (2)、《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 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即具体行政行为已经 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如果先予执行,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从程序上剥夺了行 第1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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