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的精神,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
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的精神,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特点和职业 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有女职工的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 第二章组织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 疗和托幼机构、保健人员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督促检查 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的各单位实施 本规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同劳动人事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对本 规定的试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保健措施 第七条月经期保健 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建立女职工月经卡。 (1) 最大班女职工在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 (2)100 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 在至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的 40100 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外阴冲洗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处、低 (3) 温、冷水、野外作业。 第八条婚前保健对欲婚女职工应进行婚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 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孕前保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