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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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公开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 : 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办理依据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 省厅下发《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 限的通知》(黔环通[2014]242号) 三、受理范围及环评等级 (一)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 用Ⅲ类射线装置项目,填报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二)110KV(不跨区)送(输)变电工程项目,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三)本辖区内移动通信基站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或报告表。 上述项目中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敏感区的,由省环保 厅直接审批。 四、申报条件 (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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