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木结构设计说明
露天木结构设计说明1. 总则1.1 露天木结构是指结构构件全部或部分暴露在室外的结构。所有露天构件必须采用经过加压防腐处理的木材。除因木材切割等引起的局部修整外,一般情况下,不得采用涂刷法,浸渍法或喷
露天木结构设计说明 总则 1. 1.1露天木结构是指结构构件全部或部分暴露在室外的结构。所有露天构 件必须采用经过加压防腐处理的木材。除因木材切割等引起的局部修整外, 一般情况下,不得采用涂刷法,浸渍法或喷洒法等现场处理的办法对木材 进行防腐处理。 1.2木结构构件应根据其使用环境的不同而选用保护剂含量不同的加压防 腐木材。具体使用环境见《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02)中的有关规定。 1.3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药剂处理前进行。木构件经防护处理后应避免 重新切割或钻孔。对于确实因工程需要,需切割和钻孔的构件,当切割后 的截面的保护剂透入度小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02)规定的数值,必须对切割部位进行涂刷处理。 材料 2. 2.1加压处理防腐材 2.1.1当用在承重结构中,木材应满足承载和使用的要求。所有的材料应 有质量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树种或树种组合名称,规格材等级,制造厂商 名,含水率等。当采用规格材时,材质等级应满足《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206-2002)中表6.2.2-1中关于规格材材质标准的规定。 2.2.2采用水溶性防护剂处理后的木材,必须经过干燥处理,使木材 的含水率不大于19%。 2.2.3除了结构等级的质量标识外,每根加压处理防腐材上应有防护 处理的质量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制造商名,防护剂名称,防护剂含 量,使用环境,处理后材料是否窑干,木材处理的年份以及生产标准 名称等。 2.2钢材 2.2.1木结构中所有的金属连接件,包括钉,木螺丝,螺栓以及其 它金属连接件,必须采用不锈钢或热浸镀锌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