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处罚决定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 事 人: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公司地 址:赤峰市红山区钢铁大街3号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注册资金:3080万元法定代表人: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公司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公司 地址:赤峰市红山区钢铁大街3号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注册资金:308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明新 经营范围(主营):卷烟、雪茄烟、烟叶、烟苗销售 烟草专卖许可范围:卷烟、雪茄烟全国购进本地(市) 批发 2014年“3.15”期间,我局接到烟草零售商投诉称,当 事人在开展卷烟批发销售业务中,对畅销卷烟品种和非畅销 卷烟品种实行捆绑销售,对不按规定要求订购非畅销烟的零 售商,则通过减少畅销烟供货数量的方式予以惩罚,属于《反 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请求工商机关依法 查处。经核实,当事人在卷烟批发销售过程中存在变相捆绑 销售卷烟商品的情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遂提请国家 工商总局对当事人实施反垄断调查。2014年4月21日,国 家工商总局授权我局对其实施反垄断调查。 一、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