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镇卫生保洁制度

集镇卫生保洁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集镇的镇容和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整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构建生态、文明、健康、和-谐集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川山坪

集镇卫生保洁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集镇的镇容和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整洁、舒适的工 作和生活环境,构建生态、文明、健康、和-谐集镇,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等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川山坪集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集镇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城镇管理站负责,收取卫生管 理费,实施集镇环境卫生 综合治理。 三、集镇规划区内的居住单位、住户、经商户以及摆摊设点的经营 户,必须按规定交纳卫生 管理费。 四、集镇范围规划区内的.卫生采取各负其责的原那么,部门单位的 卫生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沿 街居民、各经商户实行门前三包(卫 生、秩序、绿化)。 五、集镇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条例规定的集镇容貌标准 和环境卫生标准,违者由 城镇管理站协同相关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 个人限期改造、撤除,逾期未改造或撤除的,处500-1000元罚款。 六、集镇街道两旁经营店铺名称必须文明健康,书写规范,牌匾装 饰美观大方,公共设施、 户外广告、标牌、夜景灯的设置必须由城 镇管理站指定,违者除责令撤除外,处100-200元罚款。 七、严禁在集镇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的建筑物上擅自搭建雨棚,在 封闭的阳台上吊挂物影响 镇容,违者除限期撤除外,并处20-50元 罚款。 八、严禁在集镇街道和公共场所随意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或其他 影响镇容的设施。因建设 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搭建非 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报城镇管理站同意,并按 指定的地点范围内进行,违者由城镇管理站责令改正,限期滞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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