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工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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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工资管理规定 一、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确定有关技能工资方面的管理方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决定技能工资的要素 技能工资根据下述要素综合确定:职工所具有的知识、经验、能力、体力、精力及其他 在开展工作时所必需的综合技能。 第三条技能工资的考察期间 技能工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每年×月为考察期,×月决定调整。 第四条新参加工作者的技能工资 新参加工作者,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享受技能工资。但对其中成绩优秀者,经特别审查, 可支付给其技能工资。 第五条技能工资的评审 技能工资的评审,不局限于提薪。对于能力低下者,亦可实行降薪。 第六条评审委员的任命 任命评审委员,必须严肃、公正,不允许掺杂私心。 第七条严守秘密 评审委员对已进行的评审结果,必须严守秘密,不向他人泄露。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公司经理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审查后予以公布,但任 何人不得泄露各评审委员的立场。 二、评审标准 第九条技能工资的评审原则 技能工资的评审,以过去一年内本人的技能水平及其工作成绩的审核为中心,在此基础 上,评定技能等级。 第十条技能工资的评审范围 技能工资的评审,在职工现行的职务范围内进行。 第十一条评审标准 技能工资的标准,如下表-1所示 等级 部门经理 科长 副科长 室主任 一般职工 辅助人员 三、评审方法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 技能工资的评审,由公司经理任命的技能工资评审委员会分管。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 见,由公司经理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后确定。组成评审委员会的各委员,原则上由各有关 部门负责人提名,经公司经理与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