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1992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2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 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 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 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 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 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倒流要的协议。 第四条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 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 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 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 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机构、 采取只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 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 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 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征地单位负责 对拟证用的土地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用 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 事宜。 第五条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 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 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 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