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doc12)
关于全国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
关于全国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 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的规定,制订本意见。 ()()( 第二条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自治州、盟、县旗、 )() 县级市、乡镇、街道五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地方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与变更,要事先征求上一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 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 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 1. 制订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监督法律、 法规、规章的实施;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 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估。 2. 拟订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