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第四章-建筑防火间距二

第二篇-第四章-建筑防火间距(二)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3、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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