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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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82号2000年10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土地开发整 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 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 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 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 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 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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