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交接制度,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内容,会计交接要求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分清山东XX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会计移交人员和接管 人员的责任,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第二条原则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结合XX司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条目的 XXXX 为了分清山东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移交人员和接管 人员的 责任,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第二条原则 XX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结合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XX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 第四条正文 XX (一)公司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 工作 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会计人员办理 移交手续前, 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 办人员 印章。 3 . 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公 章、现金、 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 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 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等相 关资料。 5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 收支问 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 核对 点收。具体包括: L 现金与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负 责限期 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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