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垃圾管理规定

株洲市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株洲市范围内的垃圾管理行为,加强垃圾分类工作,保护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

株洲市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株洲市范围内的垃圾管理行为,加强垃圾分 类工作,保护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 包括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 第三条 株洲市垃圾管理的原则是减量化、分类处理、资源化 利用。 第四条 株洲市政府负责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垃圾分类和投放 第五条 根据垃圾的性质和处理方式,株洲市将垃圾划分为可 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第六条 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将垃圾分类投放。 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或 容器内,其他垃圾应当投放到普通垃圾桶内。 第七条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等可再生 资源,居民和单位应当将其分类投放到可回收物桶内。 第八条 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餐饮废弃物和厨房废弃物,居 民应将其分类投放到厨余垃圾桶内,单位的餐饮废弃物应当统一 收集处理。 第九条 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 第1 页共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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