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体育竞赛管理制度
体育竞赛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竞赛的宏观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体育
体育竞赛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竞赛的宏观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体 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 XX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 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第三条体育竞赛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开展新的 体育竞赛项目,必须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并审核 确定该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和竞赛计划,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方 能批准举办该项目各级体育竞赛。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 赛工作。 第二章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 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 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 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 体育竞赛。解放军、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可以 第1页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