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一、 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口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 工作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加强建筑项口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 工作的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 市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市小心城、高新区及天府新区范围成都直管区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 理,适用本 办法。本市其它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书两证”、规划条件因过期火效需垂新办理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承办单位或处室 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或处 室。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管理 一、申请前捉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冇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筑项冃,以划拨方式提供国冇土地使用权的,因政策变化、城乡 规划修改、 原选址用地因客观原因无条件实施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项选址意见书》的,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变更申请。 bl 二、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变更程序 承办单位或处室负责対中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变更后的选址方案予以公告,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论证 会、听证会 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在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原证照及附图原件收回,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 原卷宗内存档页、 审批表、审杏工作表、业务办公会记录表及相关图纸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 第三章规划条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管理 一、申请前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 原则上不 H 得变更规划条件。在已取得国冇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改建、扩建或者重建的,不纳入规划条件变更管 理。确需变更规划条件 的,应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牛•变化的; (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耍的;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其它确需调整的。 二、办理条件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更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