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42——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 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 处置组。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 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 的负债。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8—— 第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 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第三条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 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 3——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 5——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生物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