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属矿山工程外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讲解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 明确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防止和减少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生 产安全事故 (以下统称事故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明确外包工程安全生 产责任, 防止和减少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生 产安全事故 (以下统称事故 ,依据《安全生 产法》、《矿山安 全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金属非 金属矿山勘探、建 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 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 (包 括矿区范围外 等工程和 技术服务活动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非 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 以及露天采矿场范围以外地 面交通建设项目外包工程的安全 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实行发 包单位负主体责任、 承 包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 位安全生产统一监 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对相关单位的规定 与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相关的 勘察单位、设计单 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 依照法律、 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承担 相应安全生产责 任。 第五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非 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 制, 采取多种奖励办法和惩处措施, 提升非 煤矿山外包工程安 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发包单位基本要求 发包单位应当设臵专门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