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强化“责令改正”措施的应用

浅论强化“责令改正”措施的应用 浅论强化“责令改正”措施的应用 “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命令行政相对人改正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详细行为,它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得到了广泛

浅论强化“责令改正”措施的应用 浅论强化“责令改正”措施的应用“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命令 行政相对人改正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详细行为,它具有灵活性 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但责令改正措施在使用过程中也普通存在使用不标准、管理未完全 到位的情形,其重要性没有获得重视,随意性强,影响到了责令改 正措施的严肃性。现就强化“责令改正”措施的应用作粗浅探讨, 通过厘清其法律属性、期限和应用情形,提出强化使用的方式方法 以更好地效劳于工商工作。 一、“责令改正”措施的法律属性 “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反 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要求立即或限期改正的详细的行政行为,有别 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行政命令(抽象行政行为),因此“责令 改正”措施是可诉可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可能“侵犯合法的经营 自主权的”情形。 “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分法》里规定的七大行政处分种类之 一,也不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五大行政强制措施之一,但《行 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分时,应当责 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属于“责令改正”措施的 一种特定应用情形。 二、“责令改正”措施的期限 “责令改正”措施的期限分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两种。对于行政相 对人当前进展的行为已经违反或不改正即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应当要求立即改正;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程序性登记或审 批条件的,应当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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