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的土地金涉及契税问题

补缴的土地金涉及契税问题 答。《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21〕662号)规定,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 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 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公司需要按以上规定补 缴契税。 第二篇:土地契税问题关于加强《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税局: 几年来,契税、耕地占用税在房产和国土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取 得了很大成效,不论是房屋土地契税,还是耕地占用税,都从源泉上 得到控制,极大的发挥了部门间的协作和职能部门的特殊作用,保证 了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为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的管理,现将《契 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使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规范《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使用管理,经与 房产、国土部门共 同研究,并按照省局要求房屋和土地是否完税一律以《契证》和 《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作为证明,其他一律不予认证。 二、凡涉及房屋和土地承受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房产产权证和 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必须向产权部门和国土部门出具《契证》和《耕 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1 12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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