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发电厂厂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和卫生部49号令的有关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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