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试论刍议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

试论刍议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 王 静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民法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一是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肯

试论刍议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 王静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法律制度。民法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一是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肯定建 立起来的新秩序;二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便更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和促进社会经 济流转的正常进行;三是避免证据灭失,凡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有可能丧失权利或不受法 律保护,即以时效为证据的代用,避免当事人举证和人民去院调查证据的困难。诉讼时效制 度能否实现上述目标,除诉讼时效的客体、期间、中断、中止等相关规则的密切配合外,诉 讼时效完成后将产生何种法律效力的问题则是关键。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无明文规定,笔者就 www.lwkoo.cn 此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毕业论文网论文网 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诉讼时效完成效力的规定及我国的通说 () 诉讼时效的效力在外国民法典上,称为消灭时效的效力,即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 (1) 综观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立法,主要有三种主张:实体权消灭主义。此种立法将诉讼时 167 效的效力规定为直接消灭实体权,其代表是《日本民法典》。如该民法典第条规定,债 1020(2) 权因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诉 权消灭主义。此种主张由德国学者萨维尼首倡。他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权利本身仍然 存在,因诉权消灭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成为自然债。属于此种主张的立法有《法国民法 (3) 典》等。抗辩权发生主义。此种主张由德国学者欧特曼提出。他认为,时效完成后,义 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行,视为放弃其抗辩权,该履行行为有效。采 用此主张的有《德民民法典》等。 135“ 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137“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 20”138“ 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 ” 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认识,我国大多数的学者认为,诉讼时效完成 的效力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例如,梁慧星先生分析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 采用的是诉权消灭主义,王利明先生也认为这一判断是准确的,只是诉权尚有程序意义上诉 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依我国民法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丧失的是实体法上胜 诉权,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本身并不消灭;江平先生认为我国法律采纳的是诉权消 灭说,但他也承认诉讼时效完成,权利人丧失胜诉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依然存在;魏振瀛 先生也主张胜诉权消灭说。总之,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已成为我国民法学界 的通说。 当然有通说,自然就有其他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胜诉权消灭说,不能合理的说明诉讼时效 完成的效力,我国应当采纳抗辩权发生说;也有学者既不赞同胜诉权消灭说也不赞同抗辩权 发生说,认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是公力救济债权上请求权的消 灭。 二、关于胜诉权消灭之说的再思考 有学者对胜诉权消灭之说提出质疑,笔者细一思索,亦觉得该说似乎很科学,其实却有不可 弥补的缺陷。首先,在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中没有胜诉权这一提法,有胜诉权是否意味着还 有一个败诉权呢,这显然很荒谬;其次,胜诉权的本质就是实质意义上的请求权,将该权利 表述为胜诉权亦不妥当,因为胜诉对当事人而言,只是一种诉讼结果,即使原告享有实质意 义上的请求权也不一定胜诉,胜诉与否在法院判决前对任何一方均为未知数;再次,在司法 实践中,根据该提法,很少有当事人去享受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了,因为谁也不愿意花去诉讼 成本换来的却是毫无效益的诉讼,这种情形是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最后,这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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