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修改版]
第一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你厅《关于职工因岗
第一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 函 [1996]10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1996 你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仲字[] 108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 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 二、关于限期调离等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职工因被单位限期调离而与 单位发生的争议,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 1995338 的通知》(劳部发[]号)的规定,按职工流动争议受理。 企业与下岗职工因减发工资、奖金而引起的争议,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 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按工资争议受理。 三、关于企业对因内部承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否扣发工资问题。 1994489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第十 六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修改版]](https://wkimg.docs.qq.com/img/fRiwdL9QNJ58O9uea56US.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