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2)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2年8月28日重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2年8月28日重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6日 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 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的原则。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拆迁工 作应积极支持、配合。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住房制度改革和旧城改造,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对房 屋使用人给予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屋房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三)制定房屋评估标准; (四)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纠纷; (七)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报限期拆迁决定和强制拆迁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 迁; (八)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 (七)、(八)项。 第八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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