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处理规定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直接责 任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 人员实施经济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 劳动纪律而发生生产事故的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事故发生单位 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副职、 项目负责人、车间主任、队长。其他责任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技术 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 第二章事故等级划分 第四条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划分的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等级以外,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伤者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集团公司内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一级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或者50万元 以下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二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人员重伤或 者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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