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考试管理规1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设我校优良校风和学风,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国家教 育考试违规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我校优良校风和学风,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国家教育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巩固学生所学知识 和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验教与学的成效。凡属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 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要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工作应 遵循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凡我校注册学生经考试资格认定后,可参加具有考试资格课程的考核,根据考核结 果获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学校成立主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的考试工 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宣传部、监察处、保卫处。本科课程考试工作 在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教务处依据本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学院成立由分管教 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依据本规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布置考试有关工作。 各学院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考前召开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会议,学习有关考试管理 规定,落实本学院所开设课程的试卷的命题和送印工作、安排监考(巡考)和组织阅卷等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要做好考试宣传工作,申明各项规定,弘扬诚实、守信、遵纪的品德和作风, 并对学生进行学风、考纪宣传教育,使学生端正态度对待考试,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各学院要建立考试巡考制度,巡考人员可以由学院考试领导小组从系(教学中心) 主任、辅导员、教学行政管理人员中选拔。开课学院要做到有考必巡,每场考试的巡考人员原 2 则上不少于人。 第三章考试资格认定 第九条学校实行选课制,学生按照《学生选读课程实施细则》选读课程。符合专业培养计 划规定和考试条件的当学期必修课,可直接参加考试;其余课程需上网选定并得到批准后,方 可参加考试。 2 第十条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周完成修读本课程学生的考试资格认定。凡无故旷课累计 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超过三分之一者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 程的考试资格,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经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在上课时予以 公布并通报学生所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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